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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央廣網北京11月18日消息(記者孫瑩)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》今天(18日)起施行,將搶奪罪的入罪門檻提高至1000元至3000元,明確駕駛機動車、非機動車搶奪,搶奪老年人、未usb成年人、孕婦等情節從重處罰。
  《解釋》從不同角度明確了十個從重處設計裝潢罰情節。
  最高法研究室刑事處副處長黃應生:首先從主觀惡性,比如說“曾因搶劫、搶奪或者聚當鋪眾哄搶受過刑事處罰的”;“一年內曾因搶奪或者哄搶受過行政處罰的”;根據對象,比如說“搶奪老年人、未成年人、孕婦、攜帶嬰幼兒的人、殘疾人、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”;搶奪的場所,比如“在醫院搶奪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”;搶奪手段,比如“駕駛機動車、非機動車搶奪的;組織、控制未成年人搶奪的”,都要從重處理,入罪標準降低一半。
  《解釋》明確,駕駛機動吳哥窟車、非機動車奪取他人財物時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強行奪取的;駕駛車輛逼擠、撞擊或者強行逼倒他人奪取財物等情形,將以搶劫罪論處。
  黃應生:駕駛機動車、非機動車搶奪,可能致人傷亡襯衫或者已經致人傷亡的,原則上就按搶劫罪定罪處罰,搶劫罪最高可以判處死刑的。
  《解釋》對免予刑事處罰的情形也做了具體規定。
  黃應生:要求是沒有造成他人輕傷以上傷害,行為人系初犯,而且有認罪、悔罪表現,能夠退贓、退賠,符合這些基本條件以後,還需要下列情形之一,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;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,且不是主犯的;被害人諒解的;其他情節輕微、危害不大的。就可以認定為犯罪情節輕微,不需要判處刑罰。  (原標題:兩高:搶奪罪入罪門檻提至1000元 搶老年人孕婦重處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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